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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先烈 坚定信念——记中共必赢电子游戏网站总支第四支部老党员的一次红色之旅7月24日、25日,时序大暑,烈日如火。中共必赢电子游戏网站总支第四党支部的17位老党员踏上了去瞻仰浙东四明山抗日根据地的红色之旅。 青中第四党支部是今年5月份刚成立的退休党员支部。在纪念党的90周年诞辰的日子里,总支组织老党员们学红歌、唱红歌、看电影、吃寿面,以各种形式表达爱党深情。 日前,在党总支的关怀下,老党员们兴致勃勃来到浙江余姚四明山革命圣地。 浙东四明山抗日根据地旧址群由新四军浙东纵队司令部、浙东行政公署、浙东抗日军政干校和中共浙东区委四部分组成。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浙东的抗日救亡运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有着“浙东小延安”的美誉。在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里,老党员们时而伫立瞻仰,时而托腮沉思,时而握笔摘抄,时而小声交谈……两个多小时里,846位革命烈士的照片和生平事迹深深地感动着大家。钱曙昕老师动情地说:“是信念,是共产主义的信念,让这些革命者奋勇杀敌,视死如归。” 迈上四明山革命烈士纪念碑219级台阶时,已近中午,估计气温高达40度。放眼望去,狮子山上苍松翠柏掩映,青山绿水环绕。用花岗岩砌成的纪念碑高耸在蓝天白云之下,“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金色大字闪耀着光芒。任热浪灼人,任汗水淋漓,老党员们向纪念碑鞠躬致敬,并且列队在纪念碑前集体留影。烈士们的音容笑貌、高风亮节已经永存在大家心中,缅怀先烈,坚定信念,必将成为每位党员的铿锵誓言。 再见了,红色的梁弄 再见了,巍峨的四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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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下半年工作补充要点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完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精心打造学校品牌,切实发挥实验性、示范性学校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为创办人民满意的青浦教育作贡献,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以优良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一、 加强支部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计划 1、认真学习和落实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计划,完善学习制度,认真安排内容,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实效。 学习内容: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江泽民文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党支部工作的若干意见》、《必赢电子游戏网站党员基本要求》。 2、以“为人师表,品德高尚”的教师楷模孟二冬为榜样,认真贯彻青教党[2007]23号文,开展“向俞福荣同志学习”活动,深入开展师德教育,进一步提高青中教师的师德修养水平。在此基础上,围绕“如何做基层干部的优秀代表,做群众的贴心人”进行一次专题讨论,并把情况书面汇报局党委。 3、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自觉执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及《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和本校教职工《文明公约》,弘扬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倡导敬业、奉献、求是、创造的精神,把经常性教育活动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 二、认真落实长效机制、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 1、坚持《党支部工作规范》,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2、认真检查、落实党员“五个一”活动,特别在帮助困难学生上还要不断创新。坚持做好部分党员与练塘镇贫困户的结对和部分教师与云南迪庆藏文中学学生的结对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行政完成学校学期和年度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长效机制,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1、认真落实2007――2008年度精神文明创建计划,提高创建活动的内在质量,争创更高层次的文明单位集体,并进而推动整个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为提高民族素质,迎接世博会作贡献。 2、创建重点:(1)向着“把学校建成学习型组织”方向努力;(2)积极推进区域同创共建,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2、积极组建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 四、令行禁止,促进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逐部建立中层干部教育、管理、考核机制,逐渐形成一支重理论、讲奉献、有能力、敢创新的学校干部队伍,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 2、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 警示教育,加强对教师的“廉洁从教”和对学生的“崇廉敬洁”教育。 3、规范招生、规范收费,认真治理商业贿赂。 4、积极、谨慎、规范做好发展工作。在发展工作中,坚持实行“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答辩会制度”。 5、继续办好学生青年党校,积极做好高一党校开班,高二、高三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6、认真做好“2007年党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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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搞好学校党组织建设,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中小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联系、宣传、组织、团结全体教职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必须用改革的精神,研究解决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改进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必须立足于党的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增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第六条 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第七条 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 第八条 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工作。 第九条 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学校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领导教代会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发挥老同志的积极作用,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三章 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1)学校党组织负责并与学校行政、工会、教工团组织一起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改革与发展来进行,贯穿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调动教职工积极性。要尊重、理解、关心教职工,重视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 (2)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近现代史和国情教育,进行形势任务和法制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重视教育思想的教育。帮助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 加强师德建设,教育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教育党员和教职工以身作则,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途径是:切实抓好教职工政治学习,做到组织、内容、时间落实。政治学习要充分准备,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地开展。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教职工参加社会实践。表彰、宣传教职工中的好人好事,树立先进典型。广泛开展谈心、家访活动,为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多办实事。 (4)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党组织要研究、分析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的思路和意见。对中学生进行邓小平理论常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支持校长抓好德育工作。 (5)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要调动学校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建设校园文化,形成优良校风。 第十三条 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1)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廉洁;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团结;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健全学校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和群众评议干部等制度,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2)坚持干部队伍建设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有计划地抓好中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择优任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支持和保证校长正确行使用人权。 (3)加强对于部的教育和管理。关心干部的成长,和校长一起组织好干部的岗位培训和进修学习,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考核,全面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1)学校的重大问题,如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制订,机构设置与调整,中层干部任免,师资队伍建设,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教职工收益分配等,学校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决策前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教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书记、校长要充分酝酿,取得共识。凡涉及方向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党的支部(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进行讨论,向校长提出建议。决策时要充分讨论,按规定程序议事。决策后要发挥党组织的优势,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现有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学校党组织要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从严治党。要建设一个好的支部(总支)委员会,特别要选好支部(总支)书记。党组织的书记要把加强党建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聚精会神抓紧抓好。 (1)认真抓好思想建设。坚持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章的活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造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对党员进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纪律、优良传统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教育,提高党员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调动党员献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2)认真抓好组织建设。要抓好党员管理,认真搞好党员评议。大力表彰先进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坚决清除腐败分子。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订工作目标,落实具体措施,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优秀的教学骨干、青年教师入党。着力培养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高中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条件成熟的及时吸收入党。 (3)认真抓好作风建设。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弘扬正气,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党员自觉成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模范;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模范;成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成为遵守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模范;成为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的模范;成为反对消极腐败,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 (4)认真抓好制度建设。坚持支部(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及党课制度;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和党员汇报评议制度。坚持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和自必赢电子游戏网站批评;及时向党员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党内重大问题应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5)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制定学校党组织建设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及具体措施,明确党员、干部的各自责任。形成党组织聚精会神抓党建、书记带头抓党建、委员分工抓党建、党员行政干部共同抓党建、全体党员齐心协力抓党建的新格局。 第四章 书记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总支)书记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学校工作和党的建设;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讲党性,顾大局,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 (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原则,能团结教职工,协调各方面做好学校工作;熟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或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3)中学党支部(总支)书记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学校党支部(总支)书记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必须接受中小学支部(总支)书记岗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加强对中小学校党的建设的领导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对学校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分重视中小学校党的建设。 各区县教育局党委及各乡镇党委领导要经常深入中小学校,具体指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局党委要加强对乡镇管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要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党的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对学校党组织建设中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放松学校党组织建设、削弱学校党组织作用的倾向,要坚决纠正。对软弱涣散的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要及时调整。 对中小学校党的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党支部(总支)书记的待遇、工作量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应与校长同等对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托幼机构和民办中小学校等应参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 19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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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必赢电子游戏网站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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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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